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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人在京有望享受落户、住房、子女就业等待遇

发布时间:2019/8/4 14:26:47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不但紧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同时还与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科技成果概念、尽职免责内涵、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同时,允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明确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别作出了规定。

此外,针对北京拥有大量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针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众多、技术开发能力领先的实际情况,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科技成果有望全部给予成果完成人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同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成果转化奖励不低于净收入70%

在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收入分配比例。例如,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同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成果转化成效将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条例草案指出,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过程、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同时,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技术经理等职称专业类别,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待遇

为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北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即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

其中,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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