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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北京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

发布时间:2020/9/11 22:57:48

中技网/中国技术转移门户网讯:9月7日,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国务院批复并原则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国函〔2020〕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主要任务第10条“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指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优化创业投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支持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探索赋予区内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逐步实现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对氢能、光伏、先进储能、能源互联网等领域,采取“负面限制清单+正面鼓励清单”的专项清单组合管理模式。

 

来源:中国政府网

转载:中技网技术转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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