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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天津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3/5 11:27:32

中技网/中国技术转移门户网讯: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前列。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意见》在重点任务中,对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人才计划评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培育技术经理人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摘要如下:

(1)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方面,意见指出,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主体责任,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2)在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方面,意见指出,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3)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方面,意见指出,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操作细则,自主实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收入。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应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技术转让、许可不低于5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5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不低于5%的该项成果营业利润,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奖励比例,最高可达100%。

(4)在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指出,加强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研单位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机构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奖励,按照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奖励由科研单位统筹考虑。

(5)在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方面,意见指出,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市级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培育高校院所类、行业类、区域类、服务类等技术转移机构,择优给予后补助。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投融资等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鼓励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技术转移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区结合服务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6)在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方面,意见指出,建立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师、技术经理人等培训。设立技术经纪职称,畅通技术经纪人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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