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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出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办法,最高补助1000万

发布时间:2024/4/23 15:07:58

中技网/中国技术转移门户网讯:近日,浙江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省域技术转移体系,一体推进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浙江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省域技术转移体系,一体推进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浙江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一体推进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下简称“省转化中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转化中心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求,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综合服务,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省转化中心通过有组织地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示范应用,为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提供支撑。

第三条 全省围绕重点产业链,通过主动设计布局、跨单位联合等方式组织认定一批省转化中心。省转化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多主体协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省转化中心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省市县联动推进、各部门统筹管理,构建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规律的管理体制和教育、科技、人才融通创新的评价机制。

(一)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办”)负责统筹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和省转化中心建设,牵头开展省转化中心总体布局、建设推进和考核评价等,并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政策支持体系。会同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等加强省转化中心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需求评审、完善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构建全流程服务管理和支持保障机制。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省转化中心的论证准备、建设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省转化中心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省转化中心所在地政府承担管理和推进部门责任,指导推动建设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在财政资金、人才认定、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督促省转化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设发展,并配合省委科技办、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转化中心包括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原则上不设立新单位,在原有单位基础上提升建设。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通过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服务地方产业体系建设发展。

第六条 省转化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设立三年以上,具备主营业务且有稳定的主营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能力和一定的技术储备基础

(二)具备独立的场地,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符合主导产业技术转移所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5000 平方米,提供公共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0 万元(数字经济等行业可放宽到不低于 2000 平方米、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具备规范的内控机制和高效的运营体系,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流程和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项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四)具备中试熟化服务功能的,场所、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建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等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要素保障完善。中试装置必须单独设置,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五)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六)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具有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省转化中心聚焦战略性产业方向,打造特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一般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核心功能:

(一)验证中试能力。包括:
        1.概念验证:对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早期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分析验证、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前景验证等服务及关联服务。

 2.中试熟化:对完成小试后的科技成果在大规模量产前,提供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服务。对大规模生产或工艺特别复杂的科技成果,提供进一步验证工业条件稳定性和模拟工业化生产服务。在化工、医药等相关产业领域可探索提供统一评审、环评备案等场地、安全、环保、公用工程一体化配套服务。

(二)市场盈利能力。包括:
       1.有较强的专业化运营和多渠道融资能力,具备健康合理的资本结构。

 2.有灵活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公共服务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具备知识产权或股权收益分享等长期收益机制,有稳定的“自我造血”功能。

3.具有高价值科技成果和高增长性企业孵化能力,带动提升当地经济发展。

(三)链接合作能力。包括:
      1.可为转化项目和转化主体提供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科技金融链接服务,探索提供“保贷联动”“投贷联动”“拨投结合”等创新联动服务。
      2.具备一定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能力和链接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资源能力,提供资源整合配置服务。

(四)场景开发能力。包括:1.以真实需求和真实场景为切入点梳理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对新兴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产品与场景体系设计、孵化服务及关联服务。2.在部分关键领域能协同相关龙头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试验环境。搭建自主产品中试平台,带动产品研发设计和验证试验,提供中试技术规则和标准制定等综合服务,发挥应用场景对成果转化的牵引作用。

第八条 省转化中心所在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战略领域主导产业集聚、具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良好基础。所在地根据“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等已完成初步布局,主导产业集聚度高、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战略领域培育形成科技领军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具有完善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模式清晰、重点特点突出,强化土地、资金、金融等各类要素供给,配套支持政策举措有力。

第九条 省转化中心认定包括初步审核、方案论证、提请审定等程序。牵头建设单位制定初步建设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论证通过后,报省委科技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牵头建设单位对照建设要求完善建设方案,由省委科技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开展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提请省委科技委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委科技办予以授牌。

第十条 省转化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省转化中心根据省委科技委专题会议审定的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书,并报省委科技办备案,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转化中心实行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运行机制,组建或可聘任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平台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平台的运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按党章和组织原则成立党组织。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指导平台的重点发展领域、技术转移转化方向、研究任务与目标等问题,开展技术转移全流程指导。

第十二条 省转化中心原则上聚焦 1 个主导产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规律、领域特点和地区发展定位,赋予人员聘用、经费使用、运营管理、改革探索等自主权。

第十三条 完善人才团队激励机制。省转化中心要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梯次人才队伍,引进和培育一批细分领域高水平技术人才、技术经纪人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建立合理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探索通过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等方式,完善符合技能人才、技术经纪人特征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升人才社会地位和岗位吸引力。

第十四条 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省转化中心要因地制宜形成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项目的筛选、管理、退出全周期管理办法,对项目的遴选、入驻、建设、运行、监管、退出和保密职责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约定,对基地运营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约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完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省转化中心要围绕产业化目标,聚焦成果转化的概念验证、中试环节等,通过自主设立、引进合作等方式引入科创基金,用于服务和支撑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支持省转化中心联合银行、担保、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对概念验证、中试熟化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章 评价与激励

第十六条 省转化中心采取自我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

(一)自我评价。各省转化中心根据建设方案、任务书,对中心建设成效、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逐项进行总体自评,将自评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委科技办。建设期满后形成期满绩效自评报告

(二)综合评价。省委科技办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所在地政府等采取专家评议和第三方机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采用“建设运行经费+项目经费”相结合的财政激励方式

(一)建设运行经费支持。支持建设年度内,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转化中心,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给予200万的建设经费补助,鼓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二)项目经费支持。通过省重大科技专项对省转化中心开展的重大中试验证项目,符合条件的且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符合条件的通过省科创母基金予以政策倾斜支持。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省转化中心,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委科技办约谈中心主要负责人,连续2年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省转化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加大政策协同支持。支持科技成果普查形成的成果库、重大科技成果目录、“先用后转”成果池等资源优先向省转化中心开放。鼓励省转化中心建立细分领域的成果资源库,通过评估、筛选推动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进入概念验证、中试环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各类人才计划评审、推荐对省转化中心人才予以优先支持。所在地政府在选址、基本建设、产业基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税收反哺、整体环评、“一站式”审批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形成省市县叠加的政策合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与省转化中心双向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鼓励省转化中心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让科技成果惠及大众。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试项目,以及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重点用于开展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对省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执行率低的,延后安排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资金确需外拨到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委托任务书,并要求专账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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